证券代码:002296 公司简称:辉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2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下午3: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8号公司研发楼1209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2,607,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578%。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56,235,9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8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371,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387,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371,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海鹰先生、谢春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李海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270,5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9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8%。
(2)选举谢春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270,5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均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李海鹰先生、谢春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谭宪才先生、王涛先生、周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谭宪才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270,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9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8%。
(2)选举王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270,5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9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8%。
(3)选举周建民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6,270,5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99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8%。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均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谭宪才先生、王涛先生、周建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2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06,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75%;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黄继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的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郝恩元先生、杨超先生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83,7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6%;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63,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66%;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2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06,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75%;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2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06,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75%;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2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06,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75%;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2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06,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75%;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2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权股份的99.5075%;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雪飞律师、董靖政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