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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94 深市 信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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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9

信立泰: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3-015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95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25 万元);并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或“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是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态度,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度审计业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95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25 万元)。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3、 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 32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 2017 年发
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36 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 4026
人,其中合伙人 166 人,注册会计师 941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
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1 年度业务收入 18.63 亿元,为超过 10,000 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
中,审计业务收入 16.36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6.35 亿元。2021 年上市公司年报
审计客户 197 家(含 H 股),平均资产额 258.71 亿元,收费总额 2.48 亿元。主
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9 家。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 年 12 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洋债”案判决本所及其他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 年 9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截至目前,该案件的案款已执行到位,大信已履行了案款。

  5、 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3 次、
自律监管措施 1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23 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2 人次。

  (二) 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1)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姚翠玲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8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2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度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柳化股份、金莱特、杰美特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娇娜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0 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桂林旅游、卫光生物、信立泰。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 拟安排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宋治忠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 1 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1997 年 11 月开始在大信执业,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万顺新材、美盈森、金莱特、桂东电力、桂林旅游、雷曼光电、沃森生物、信立泰、快意电梯、卫光生物、特一药业、联得装备、白云山、安妮股份、瑞华泰、共同药业等。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 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 独立性

  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相关规定。

  4、 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95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70 万
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25 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本次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后协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具备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严谨公允、客观独立,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年度审计业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建议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95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25 万元)。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2 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严谨公允、客观独立,较好地完成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建议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95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25 万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 8 人同意,
0 人反对,0 人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95 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7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25 万元);并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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