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经营发展实际需要,拟
对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具体
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9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
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 37 层 区红柳道 2 号
邮政编码:518040 邮政编码:518040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自有物业 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国内贸易;租赁。药品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市场推 自有物业租赁。药品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广、营销。(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技术服务。市场推广、营销。(以上项目不涉及外理措施,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可经营)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 批的,须凭相关审批可经营)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开发研究、生产化学原料 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开发研
药、粉针剂、片剂、胶囊。 究、生产化学原料药、粉针剂、片剂、胶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二)要约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