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四月星空 100%的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
易是在各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60,000 万元出让其全资子公司四月星空 100%的股权。
二、《关于将部分募投子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子项目、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将部分募投子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子项目、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部分节余利息收入净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而作出的审慎决策,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次变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统筹安排资源能够更好地推进项目运营,从而加快提升IP影响力,充分发挥IP商业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申请 2022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是
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为相关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 亿元的授信额度,并为相关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五、《关于开展 2022 年度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公司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本次申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
(本页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卓明
刘娥平
杨 勇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