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将部分募投子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子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将 IP 资源建设项目部分子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子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实际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而作出的审慎决策,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地实施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更好地推进项目运营,从而加快提升 IP 影响力,充分发挥 IP 商业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本页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卓明
刘娥平
杨 勇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