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0-04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结合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
司2020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
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原条文序号 修正前 修正后
为维护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第一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式之一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销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十六)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第一款第(十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六)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第四十一条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第一款第(二)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项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额 1/3 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四十三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例及本章程中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