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9-04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顺电子”)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嘉华”)的通知,为实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19年6月10日起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中植融云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丰瑞嘉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中植融云 37,279,670 13.30%
中植产投 24,585,656 8.77%
丰瑞嘉华 14,349,085 5.12%
合计 76,214,411 27.19%
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上述公司股份外,公司股东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861,635股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84,076,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
二、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
2、增持目的:实施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2019年6月10日的增持计划。
3、增持资金:自有资金。
4、增持情况:根据市场情况,中植融云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价格区间 增持数量
增持主体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股) (元/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中植融云 2019-6-19 竞价交易 5,605,100 7.6-7.9 2.00%
三、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增持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 增持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中植融云 37,279,670 13.30% 5,605,100 42,884,770 15.30%
中植产投 24,585,656 8.77% - 24,585,656 8.77%
丰瑞嘉华 14,349,085 5.12% - 14,349,085 5.12%
合计 76,214,411 27.19% 5,605,100 81,819,511 29.19%
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上述股份外,公司股东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861,635股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89,68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
四、增持计划及实施情况
中植融云及一致行动人计划自2019年6月10日起12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完成后在宇顺电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宇顺电子总股本的32%;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宇顺电子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限将
相应顺延。具体参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所持权益比例达到30%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9年6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5,60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增持计划已在计划期限内实施完成。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2、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丰瑞嘉华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丰瑞嘉华承诺:本次增持的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4、本次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行为进行了核查,认为:
(一)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依法设立并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宇顺电子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