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9-03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顺电子”)于2019年6月6日收到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嘉华”)的通知,为履行其于2018年6月19日所做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中植融云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丰瑞嘉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208,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2%,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中植融云 27,302,120 9.74%
中植产投 24,585,656 8.77%
丰瑞嘉华 14,321,085 5.11%
合计 66,208,861 23.62%
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上述公司股份66,208,861股外,公司股东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861,635股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4,070,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3%。
二、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
2、增持目的:中植产投于2018年6月19日承诺,其与一致行动人中植融云、丰瑞嘉华计划自2018年6月19日起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择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宇顺电子股份,计划增持股份数量占宇顺电子总股本的6.5%;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宇顺电子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限将相应顺延。具体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3、增持资金:自有资金。
4、增持情况:根据市场情况,中植融云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价格区间 增持数量
增持主体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股) (元/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2019-6-5 竞价交易 2,416,900 8.09-8.44 0.86%
中植融云
2019-6-6 竞价交易 2,785,450 7.75-7.95 0.99%
合计 5,202,350 -- 1.86%
注:上表中的个别数据加总后与合计数据存在尾数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1,411,2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8%,具体如下:
增持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 增持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股) 比例
中植融云 27,302,120 9.74% 5,202,350 32,504,470 11.60%
中植产投 24,585,656 8.77% - 24,585,656 8.77%
丰瑞嘉华 14,321,085 5.11% - 14,321,085 5.11%
合计 66,208,861 23.62% 5,202,350 71,411,211 25.48%
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上述股份71,411,211股外,公司股东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861,635股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中植融云。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9,272,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9%。
四、后续增持计划
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丰瑞嘉华将择机继续履行上述于2018年6月19日所做的增持承诺;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宇顺电子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等情形出现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期限将相应顺延。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丰瑞嘉华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丰瑞嘉华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次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