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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89 深市 宇顺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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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28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6-22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12月19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

顺电子”)召开了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公司以人民币17,000万元将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视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本次交易”)转让给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朗光电”)。根据公司2016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实施完毕,有关事项如下: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情况

    根据公司与华朗光电签署的《关于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为雅视科技100%股权。

    2016年12月21日,雅视科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持有的雅视科

技 100%股权已过户给华朗光电,公司不再持有雅视科技股权。详见公司于 2016

年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大资产出售第一期交易价款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2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雅视科技已经成为华朗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华朗光电已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过户工作,华朗光电已合法拥有雅视科技100%股权。

    (二)交易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公司与华朗光电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7,000万元。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收到华朗光电支付的第一期交易价款人民币8,500万元,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华朗光电支付的剩余50%交易价款人民币8,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人民币17,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款已收讫。

    二、后续事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的后续事项包括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标的资产转让交割日过渡期间的损益确认等事项。

    三、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且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已经完成相关过户手续,交易对方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均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标的资产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相关股权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在现阶段已得到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及承诺实质性约定或内容的情形;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宇顺电子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方案中未涉及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事宜。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已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方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后续事项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