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石家庄博深工具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石家庄 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石家庄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 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法承继;公司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070096429XC。 9113010070096429XC。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
289 号 403 号
邮政编码: 050035 邮政编码: 050035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30%的事项;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十五)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案; 的提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计划;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内累计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内累计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