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20人,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047,6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98%。
2、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2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47,66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98%。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
2、2014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
资委《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1083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3、201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年12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12月29日,向符合条件的234名激励对象授予639.1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5年1月23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授予的639.1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5
年1月26日。
7、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智波等 10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元/股,回购数量共计16.1万股。
8、 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程占辉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元/股,回购数量共计8.7万股。
9、2016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22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47,664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相应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
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4
年12月29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于2016年12月28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以2013年为基数,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审计,以2013年为基数,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2015年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为49.79%,不低于2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
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24.45%);
(2)2015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15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
20%。 产收益率为11.68%,不低于8%,且高于同行业平
(3)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 (6.08%)。满足解锁条件。
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2015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为35.08%,不低于20%。满足解锁条件。
(3)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27,715,631.51元、194,094,376.84元)均高于
授权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77,626,141.97元),且不为负。
2、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为76.00元(2016年12月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 22日至28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2014年
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若公司发 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2015年度每股派
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发现金红利0.5003838元。依照公司《激励计划》
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基准调整
整。 为:39.03-0.50-0.5003838=38.03(元)。 本次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定价基准。
3、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
他情形。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220名激励对象2015年度考核分数均达到90分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按照上 以上(含90分),满足解锁条件,均可按100%解
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标准对应的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锁。
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60
解锁比例 100% 80% 50% 不能解锁
注:
(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在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