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2月2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36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的份额(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余少华 副董事长 9 1.40% 0.04%
夏存海 董事 9 1.40% 0.04%
胡广文 董事、总经理 10 1.55% 0.05%
金正旺 副总经理、党委书记 9 1.40% 0.04%
黄宣泽 副总经理 8.5 1.32% 0.04%
毛浩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5 1.32% 0.04%
徐勇 副总经理 8.5 1.32% 0.04%
吕向东 副总经理 8.5 1.32% 0.04%
余向红 副总经理 8.5 1.32% 0.04%
胡强高 副总经理 8.5 1.32% 0.04%
吴海波 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8.5 1.32% 0.04%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225人) 548 85.03% 2.69%
合计(236人) 644.5 100.00% 3.17%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9.52元。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整个计划有效期为5年。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24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后为解锁期。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一次解锁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第二次解锁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
第三次解锁 1/3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解锁期业绩考核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3年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2015年ROE不低于
第一个解锁期 8%,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15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以2013年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2016年ROE不
第二个解锁期 低于8.5%,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16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以2013年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2017年ROE不
第三个解锁期 低于10%,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17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注:
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ROE”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加权分数(S) S≥90 90>S≥80 80>S≥60 S<60
解锁比例 100% 80% 50% 不能解锁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
2、2014 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
资委《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1083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3、201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于2014 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年12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公司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236人调整为234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从644.5万股调整为639.1万股。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此事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