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1 日,并同意以
人民币 4.3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剩
余 4.8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再授予。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