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预留股票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此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向方春英等4名激励对象授予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
19日。
独立董事:阎孟昆、石道金、邹峻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