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2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
“《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严志军、李伟因离职而失去
股权激励资格,因而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授予数量
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7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条件的规定,我们同意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11月
7日。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我们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向109名激励对象授
予1,061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
年11月7日。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阎孟昆 石道金 邹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