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6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1 号)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或“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 12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943,889 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3.01 元/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2,249,999,995.8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6,383,909.2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13,616,086.6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400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湾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西晶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晶创”)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月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投入项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207021229200485006 智能终端用光学组件技
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分行 1207021214200048351 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955101040024870 智能终端用光学组件技
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海门支行 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4402257507 智能终端用光学组件技
有限公司 台州分行 改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江西晶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506212029200175219 移动物联智能终端精密
公司鹰潭月湖支行 薄膜光学面板项目
江西晶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251791477 移动物联智能终端精密
鹰潭市分行 薄膜光学面板项目
注: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207021229200485006,)和定期账户(账号为 120702121420004835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或江西晶创已在上述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智能终端用光学组件技改项目、移动物联智能终端精密薄膜光学面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或江西晶创未来可能会以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或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或江西晶创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公司或江西晶创的存单不得质押。
2、合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水晶光电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水晶光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水晶光电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水晶光电、江西晶创、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对水晶光电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水晶光电及江西晶创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恩、张喜慧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水晶光电或江西晶创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水晶光电或江西晶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水晶光电或江西晶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安信证券介绍信。
5、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水晶光电或江西晶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上述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水晶光电或江西晶创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水晶光电、上述各银行以及江西晶创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水晶光电及江西晶创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水晶光电、上述各银行、安信证券、江西晶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 年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