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9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17,688,332 股扣除已回
购股份数 7,614,405 股后的总股本 1,210,073,9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
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17,688,332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7,614,405 股后的总股本 1,210,073,9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42,014,785.4 元,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4 元/
股(含),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2019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因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0 年 6 月 4 日)起,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4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13.90 元/股(含)。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公司股份数量共计
7,614,4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最高成交价为 13.8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57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 100,797,983.06 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以上内容请见
2019 年 8 月 24 日、2019 年 8 月 27 日、2020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17,688,332 股扣除目前已回购股份数 7,614,405 股后的总股本
1,210,073,92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自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
1,210,073,927.00 股为基数,其中回购股份 7,614,405.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5 月 13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5 月 1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20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2 08*****298 杭州深改哲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1*****208 林 敏
4 01*****995 李夏云
5 01*****089 盛永江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4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3 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242,014,785.4 元=1,210,073,927 股×0.2 元/股。
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987494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42,014,785.4÷1,217,688,332=0.1987494 元/股,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
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87494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2198 号
咨询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