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激励核心员工创造更大价值,同时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所用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艳霞、鲁瑾、蒋轶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签字:________________
程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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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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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