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66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1
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2017年11月7日为授予日,授予11名激励对象11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2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预留部分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
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和来源: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水晶光电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3年至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准,2017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3年至2015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准,2018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分
年考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激励对象于解锁的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方可解锁当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如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解锁:
①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②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5、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8万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66,291.81万股的0.18%,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918万股的
12.85%。
6、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62元/
股。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董事长林敏、董事范崇国、董事盛永江拟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三位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中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6年11月16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
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6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已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以2016年11月17日为授予日,以12.32元/股的价格向45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6年12月1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完成的
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6年12月2日。
6、2017年1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17年11月7日
(二)授予数量:118万股
(三)授予人数:11人
(四)授予价格:13.62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授予数量 约占授予限制性 约占公司股本总
授予对象 (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合计11人 118 12.85 0.18
(七)《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八)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的授予日2017年11月7日向11名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计118万股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最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为869.67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在预留限制性股票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摊销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成本
869.67 57.38 646.25 166.04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