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7.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3,826 万股的 0.4278%;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 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 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 2021 年 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川润股份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7)。
5.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78 人调整至 72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0 万股调整
为 762 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
中,激励中 4 人因资金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股份 79 万股,2 人因资金
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合计 18 万股。因此,公司实际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除上述因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变动引致的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一致。
6.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7. 202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江绍果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万股,回购价格 2.325元/股。
8.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董事会认为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将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 202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3.3 万股,回购价格合计 56.0225 万元。
10.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
事会将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1 名激励对象因非工身故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 万股,回购价格为 7.9625 万元,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11.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8 万股,回购价格为6.37 万元。
12.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将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1 名激励对象因非工身故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5 万股,回购价格为 11.48 万元。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
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为 2021 年 5月25 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届满。
2.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18—2020 年经审计的营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业收入分别为 65,940.41 万元、
不低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