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1 年 5 月 25 日;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65 万股;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2.325 元/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2021 年 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拟激励 对象 提出的 异议 。 2021 年 3 月 12 日, 公司 在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川润股份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7)。
(五)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以 2.3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 年 4 月 22 日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325 元/股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72 人,首次授予数量 762 万股,但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中 4 人因资金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股份 79 万股,2 人因资金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
分股份合计 18 万股。因此,公司实际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5 万股限制性股
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授出权益数量 划公告日股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缪银兵 财务总监 20 2.31% 0.047%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
645 75.57% 1.501%
务人员(67 人)
注:a、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b、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间
安排 比例
首 次 授 予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的 限 制 性
股票第 1个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30%
解 除 限 售 止
期
首 次 授 予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的 限 制 性
股票第 2个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30%
解 除 限 售 止
期
首 次 授 予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的 限 制 性
股票第 3个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40%
解 除 限 售 止
期
(六)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
第 1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第 2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8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第 3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8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 8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性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以2.3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中 4 人因资金筹
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股份 79 万股,2 人因资金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合计 18 万股。因此,公司实际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5 万
股限制性股票。除上述因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变动引致的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一致。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5月8日出具了“中衡安信[2021]会验
0552203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止,公司已收到 68 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出资款人民币
15,461,25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人民币 6,650,000 元计入股本,其余人民币 8,811,250 元计入资本公积。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二、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