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1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润股份”)完成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川润股份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8年3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川润股份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4、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14日,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8年3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
3、授予价格:每股2.475元。
4、公司实际授予并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实际认购的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划授出权益 划公告日股
数量(万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曾金山 副总兼董事会秘书 40 3.74% 0.10%
易东生 副总兼财务负责人 40 3.74% 0.10%
付晓非 董事 10 0.93%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核心 96 1,020 95.33% 2.43%
业务人员(人)
合计 99人 1070 100% 2.5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5、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说明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中6人因资金筹集
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股份39万股,3人因资金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
弃认购部分股份合计21万股。因此,公司实际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1,070万股
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公司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和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比例
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1个解除限售期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2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3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1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第2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第3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60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60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5月7日出具了[2018]
京会兴验字第0100000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8年5月4日止新增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18年5月4日止,公
司已收到99名激励对象认缴出资额26,482,500.00元,其中:计入新增注册资
本(股本)人民币10,700,000.00元,剩余15,782,5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均
以货币出资。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19,700,000.00 元,股本人民币 419,700,000.00 元,已经我所审验,并出具
“[2012] 京会兴验字第01010042”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5月4日止,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0,400,000.0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430,400,000.00
元。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70.0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
五、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变更前 本次变动增减 变更后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1,406,250.00 24.16% 10,700,000.00 112,106,250.00 26.05%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