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3月2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30万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3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
日,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30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 970万股的2.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划授出权益 划公告日股
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曾金山 副总兼董事会秘书 40 3.54% 0.095%
易东生 副总兼财务负责人 40 3.54% 0.095%
杜婷婷 副总 5 0.44% 0.012%
付晓非 董事 20 1.77% 0.048%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
101 1,025 90.71% 2.442%
核心业务人员
(人)
合计 105人 1130 100% 2.69%
注: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4、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75元。
5、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间
安排 售比例
第1个解 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40%
除限售期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2个解 自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30%
除限售期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3个解 自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30%
除限售期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1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第2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第3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60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60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
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
予11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8年3月26日
2、授予价格:2.475元/股
3、授予数量:1130万股
4、授予人数:105人
5、授予股票的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7、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