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股份”、“公司”
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3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970万股的2.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47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
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和 30%: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1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
第2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第3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川润股份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
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川润股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2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7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8
第五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8
第六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7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18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1
第十三章 附则......2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川润股份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
解除限售期 指
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专业管理、业务及技术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
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