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3-070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于2019年9月28日披露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重叠。因此,为进一步强化激励计划对于核心人才的激励性,提高员工积极性,使员工获得激励的期望和信心,提振公司业绩及推动公司战略目标达成,实现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助力公司高质量稳健发展,公司计划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业绩考核目标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同意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等相关公告。现将具体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1、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五章 激
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要求”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之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 19.13 亿元注2;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
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 23.91 亿元注2;2021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
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注1值为基数,202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1不低于 72.80%注2;
2022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注1值为基数,2023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1不低于 107.36%注 2;
2023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2、本计划部分考核年度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重叠,因此,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目标保持一
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按
2020 年-2023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计算所得。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调整为: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之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 19.13 亿元注2;2020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
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公司净利润注1不低于 23.91 亿元注2;2021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
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净利润注1值为基数,202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1不低于 72.80%注2;
2022 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注3为基数,2023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注3不低于 50%;2023 年
应收账款增长率不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
2、本计划部分考核年度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重叠,因此,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目标保持一
致;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按 2020年-2023 年年均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计算所得。
3、本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重叠,
因此,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目标保持
一致;本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中“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五章 激励
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考核指标设
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进行调整的说明
原文: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应收账款余额,净利润
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而应
收账款指标则反映了公司对于应收账款的管控及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营质量的
力度。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
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
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
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调整为: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及应收账款余额,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应收账款增长率。净利润和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利润水平及其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而应收账款指标衡量企业的运营效率及管理水平,反映了公司对于应收账款的管控及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营质量的力度。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还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