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4 号文核准,北京东方雨虹
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824,175 股,发行价格为 45.50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 民币 7,999,999,962.50 元 ,扣除与 发行有 关的费用 人民币
6,902,874.72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7,993,097,087.78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10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的相关事宜。
公司及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洋浦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金丝楠膜材料有限公司、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
司、常德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近日与各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及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
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亦与各专户 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上述两家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户开户银行 (万元)
青岛东方 兴业银行股 年产 2,700 万平方
雨虹建筑 份有限公司 米改性沥青防水卷
1 材料有限 上海静安支 216250100100200177 9,028.92 材、2.5万吨沥青涂
公司 行 料自动化生产线技
术改造升级项目
重庆东方 交通银行股 重庆东方雨虹建筑
2 雨虹建筑 份有限公司 110060974013001169244 45,686.33 材料有限公司生产
材料有限 北京上地支 基地项目
公司 行
合计 —— 54,715.25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 1 与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 地支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 1 之全资子公司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 2 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2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吉喆、谢晶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 1、甲 2、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