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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2019/12/13)

公告日期:2019-12-13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9-125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共1,752名,授予股份数量2,736.2528万股,占2019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4%,其中1,44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2,354.0159万股来自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占2019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9%;其余382.2369万股来自公司向307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占2019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6%。激励对象李丹丹(供应链管理部经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为1.5万股,其中1.3592万股来自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股票;0.1408万股来自公司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前述相关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本次向1,44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共计2,354.0159万股,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3、本次向30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共计382.2369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相关授予完成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雨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依据公司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2019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
(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完成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东方雨虹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9,208.7952万股的2.21%。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89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77元/股,详见2019年9月2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2019年9月21日公告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内容”与“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详见2019年9月28日公司在指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19年10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确定以2019年11月11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首次向2,189位激励对象授予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详见2019年11月1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11日。

  2、授予数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确定以2019年11月11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首次向2,189位激励对象授予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资金缴纳过程中,有43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认购资金筹集不足的原因共放弃560.3601万股的认购,目前,公司已完成了对1,752名激励对象共计2,736.2528万股的授予,占2019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的1.84%。

  3、授予价格:每股10.77元。

  4、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自行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东方雨虹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2018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十七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预案(修订稿)》。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3 亿元,不超过 10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22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2019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原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变更为“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除该项内容修改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公司自2018年8月12日起正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截至2019年7月30日,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期限届满,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共计23,540,159股,占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70%,最高成交价格为16.164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3.80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51,510,210.88元(含交易费用)。上述已回购的23,540,159股作为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来源,其余来源为采用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此次公司共实际授予1,75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2,736.2528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其中1,44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2,354.0159万股来自上述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占2019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9%,其余382.2369万股来自公司向307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占2019年11月27日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6%。激励对象李丹丹(供应链管理部经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为1.5万股,其中1.3592万股来自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股票;0.1408万股来自公司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上述相关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5、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        25%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