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8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6年8月25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8月25日,并同意1230名激励对象获授6349.6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胡小媛 苏金其 羡永彪 瞿培华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