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6-07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8月12日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做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调整事由
鉴于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离职或个人原因合计33人放弃此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4.5万股,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63人调整为1230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65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6414.1万股,预留85.9万股)调整为6435.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6349.6万股,预留85.9万股)。
第二次调整前: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部分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1263人,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刘斌 董事、总裁 80 1.23% 0.10%
董事、常务副
张颖 70 1.08% 0.08%
总裁
张洪涛 董事、副总裁 60 0.92% 0.07%
杨浩成 董事 60 0.92% 0.07%
张志萍 董事、副总裁 70 1.08% 0.08%
王文萍 副总裁 50 0.77% 0.06%
王新 总工程师 30 0.46% 0.04%
徐玮 财务总监 30 0.46% 0.04%
张蓓 董事会秘书 20 0.31% 0.02%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5944.1 91.45% 7.16%
(共计1254人)
预留 85.9 1.32% 0.10%
合计 6500 100.00% 7.82%
第二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1230人,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刘斌 董事、总裁 80 1.24% 0.0963%
董事、常务副
张颖 70 1.09% 0.0843%
总裁
张洪涛 董事、副总裁 60 0.93% 0.0722%
杨浩成 董事 60 0.93% 0.0722%
张志萍 董事、副总裁 70 1.09% 0.0843%
王文萍 副总裁 50 0.78% 0.0602%
王新 总工程师 30 0.47% 0.0361%
徐玮 财务总监 30 0.47% 0.0361%
张蓓 董事会秘书 20 0.31% 0.0241%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5879.6 91.36% 7.0779%
(共计1221人)
预留 85.9 1.33% 0.1034%
合计 6435.5 100.00% 7.7471%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四、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批准与授权、授权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亦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次调整版)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