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本人系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或“公
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三个文件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
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东方雨虹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
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东方雨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东方雨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限制性
股票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