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4〕038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议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以本次董事会审议时,公司总股本 896,225,431 股为
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70 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241,980,866.37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自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的原则为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1)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96,225,431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43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7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86 上海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9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977 号
咨询部门: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夏海晶
联系电话:021-52708824
七、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