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2〕050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9日
1.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1.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977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号)。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0,070,51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6395%。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0,070,61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4.639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0,035,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1%;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85,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12%;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995,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3%;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5,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0%;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995,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3%;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845,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60%;反对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986,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294%;反对
7,083,6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6,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968%;反对
7,083,6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40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肖毅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78,9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72%。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48,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0454%。
肖毅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杨建琴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78,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72%。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4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54%。
杨建琴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谢晶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78,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72%。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48,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54%。
谢晶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 陆维力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83,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84%。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53,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948%。
陆维力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5 张鑫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79,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72%。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48,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64%。
张鑫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6 余健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202,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83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71,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792%。
余健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陈栋才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79,6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74%。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48,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524%。
陈栋才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崔源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79,3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73%。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48,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94%。
崔源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 张坚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209,9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85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79,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579%。
张坚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181,9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78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51,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756%。
朱勇琴女士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7.02 沈旭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97,208,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847%。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078,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468%。
沈旭先生当选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祯、邵锴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