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2〕006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明装备”)、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制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4 号)核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 136,986,301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65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327,345.5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2,672,653.06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2JNAA1004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募集资金实施“偿还公司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为华明装备和华明制造,公司与子公司华明制造及中信银行、申万宏源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华明制造“偿还公司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上海华明电力 中信银行股份 偿还公司有息
设备制造有限 有限公司上海 8110201012801445353 0.00 负债及补充流
公司 分行 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
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1012801445353 ,截止 2022 年 3 月 18 日,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
专户资金余额由甲方根据偿还公司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的进度从总部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中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公司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授权联系人以及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丹以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送专户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凡因《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在上海市。
10、《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