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9〕037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内容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及保证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19〕001号)。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号)。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80,986,1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7.0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8,695,53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1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19,681,67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446,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8,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0%;反对23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祯、刘瑞广
3、结论性意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