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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7-28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6〕063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签署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合同,对应合同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
●该合同附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获得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7月27日,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销售”)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与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方”或“业主”)及其股东高贺先生在山东枣庄签署了《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6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总承包合同”或“本合同”)。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自动生效:
    1.1发包方完成验资和其它必需的工商手续,且发包方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或隐性债务,如有此类债务,则由高贺先生承担该等债务,高贺先生同意出具承诺函承诺全额承担该等债务。
    1.2 高贺先生将其持有发包方的100%股权和100%收益权质押给华明销售,
并办理完毕相关工商手续。
    1.3 发包方获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接入系统批复。
    1.4本合同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发电并网及验收的风险。
    3、发包方的项目融资进度未达预期,可能造成华明销售按期收款存在风险。
    二、合同相关方介绍
    公司名称1: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德仁北路鲁沪嘉园1号楼
    主营业务: 提供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管理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服务;为中小型科技企业与技术人才研发机构提供创业平台;旅游信息咨询;广告策划;工艺礼品(不含文物)、太阳能光伏产品销售;新能源电站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情况:单一股东高贺,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高贺
    公司名称2: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D座802室
    主营业务:为隶属企业开展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袁士伟
    名称3:高贺
    身份证号码:370402************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方委托华明销售和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6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光伏项目“)的EPC总承包任务,其中设计院负责本光伏项目的电站设计工作,该电站设计部分
的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由设计院和发包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本公司与发包方就双方的合同基本内容约定如下:
    1、项目名称: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6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
    2、项目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米山顶村
    3、项目范围: 山东星球企业孵化有限公司米山顶村6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
的EPC总承包含站内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费,不包含外线费用以及电站的设计和手续费用。
    4、项目合同金额:
    本光伏项目建设由光伏站内和站外两部分构成,本合同指站内部分的建设,为固定单价合同,每瓦造价为人民币7.5元,60MW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5000万元(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
    5、项目工期:
    开工日期:2016年8月8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的书面开工通知书时间为准)
    并网发电日期:2016年12月31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6、合同价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本项目开工后的60日内,发包方需积极落实本项目的融资
方案,并在该融资方案落实后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30%;本项目开始并网发电(含部分并网)的20日内,发包方应再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65%。
高贺先生对以上发包方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2如果本项目开始并网发电(含部分并网)的20日内,发包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价款,则华明销售可以不受发包方和高贺先生约束的自行处置发包方的100%股权和100%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将发包方的100%股权出售给其它公司,该股权转让款应优先直接支付到华明销售指定的账户,用于代发包方向华明销售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如有余额的,则由华明销售支付给高贺先生。
    6.3质保金支付: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缺陷责任期(1年)满时,华明销售向发包方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保金,发包方应在20日内会同华明
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华明销售是否完成消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给华明销售。高贺先生对以上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股权质押安排
    高贺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发包方的100%股权和100%收益权都质押给华明销售,并在本合同签订10日内,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手续,质押期间自完成工商质押手续之日起,至华明销售全额收到合同价款为止。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生效之前对本公司暂无影响,合同生效并执行后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本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则,本合同需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它相关说明
    1、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