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2-050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为促进公司发展,公司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天然气输送,天然气相关产品开发,天然气综合利用,天然气发电,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 第一章 总 则
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
限公司。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17 日经陕西 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5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年 8 月 17 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 员会《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理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05]230 号) 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05]230 号)批准,并于
1 批准,并于 2005 年 9 月 16 日经《商务部 2005 年 9 月 16 日经《商务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天然气
关于同意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批复》(商资批[2005]2066 号)
的批复》(商资批[2005]2066 号)批准, 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为外资比例低于
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为外资比例低 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陕西省市场监
于 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220594875E。
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220594875E。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天然气输送,天然气相关产品开发,天然气综合利用,
2 司经营范围:天然气输送,天然气相关产 天然气发电,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
品开发,天然气综合利用,天然气发电(上 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除外)。 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内容
为准。
3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的公司债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4 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5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任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
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表决权。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
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
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
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
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
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
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宏观战略和发展规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划;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 ……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7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