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4-01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了第六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4.95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3 日、2 月 6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4)。
二、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 7,105,9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355%,最高成交价格为 3.09 元/股,最低成
交价格为 2.7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20,566,975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首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