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拟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是为了促进回购方案的继续实施,调整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