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4-108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30日,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富控股”)控股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与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院”)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以独家议标方式正式签署了《福建福清核电项目5、6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供货合同》,确定由华都公司为国内核电站建设首次采用“华龙一号”核电技术提供两个机组所需的ML-B型反应堆控制棒驱动机构。
一、基本情况
1.标的物:福建福清核电项目5、6号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CRDM)设备及其配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
2.总金额:25,641.00万元人民币
3.交货时间及地点:分次交货,2016年8月开始陆续交货,2018年8月交清;运输至交易对方指定地点交货。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 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2.法定代表人:罗琦
3.开办资金:35,27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 28 号
5.主营业务:核动力研究设计、核动力工程设计、核动力工程研究和试验、核动力工程运行研究、无损检测技术研究、相关产品研制与技术服务。
核动力院长期从事核电建设规划设计服务,拥有完整的小型反应堆设计技术,在核电及小型反应堆相关设备研究设计方面具有显着优势,是中国核动力工程领域的领导者。
6.本公司持有华都公司66.67%股权,核动力院持有华都公司33.33%股权。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核动力院与本公司及华都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信誉优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25,641.00万元人民币
2.结算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根据项目交付进度分期付款。
3.签署时间:2014年12月30日
4.生效条件:经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
5.生效时间:2014年12月30日
6.合同履行期限:2015年1月-2018年8月
7.违约条款:延期交货
i)延期第一至第四周,每周0.5%(指合同总价的0.5%);
ii)延期第五至第八周,每周1.0%(指合同总价的1.0%);
iii) 延期第八周以上,每周1.5%(指合同总价的1.5%);
延期不足一周(七天为一周)按一周计算,对于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使供货方免于继续履行交付所延误的设备和文件的责任。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华都公司具备较强的履行合同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华都公司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此次合同总金额约占公司 2013 年度营业收入的32.21%,
公司将按照交货进度安排生产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2015-2018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3、华都公司此次以独家议标方式与核动力院签订福清5、6#机组控制棒驱动机构设备的批量化采购合同,是继2014年11月承接了我国首次出口的百万千瓦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制造合同后,再次承接的大型商用核电站核一级关键设备制造合同,进一步奠定了华都公司作为“华龙一号”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供货先行者的地位。
4、ML-B型控制棒驱动机构由华都公司合法拥有专利权,可适用于国内外第三代压水堆核电站。
5、采用ML-B型控制棒驱动机构的中核集团ACP1000项目,是我国具备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站,是中核集团在自有技术基础上充分考虑福岛核事故后最新经验反馈后,通过消化吸收三代核电技术,按照国际最先进法规和标准研制出的第三代压水堆核电站,属于国内“华龙一号”主力堆型。
同时因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也是目前国内能独立出口的三代机型,不仅被中核集团寄予厚望,也是国家希望强力打造的对外出口核电技术品牌之一。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公司面临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