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本公司”或“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份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股票期权为 1,434.5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19,922,983股的1.99%。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5.84 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3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5
第九章 附则 ...... 2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华都、本公司、公司、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
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计划旨在激励员工努力奋斗、创新业务、创造价值,激发员工发扬领航员精神,在与公司共同成长的过程中能够分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激励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人,分类包括:
1、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