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4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 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都”)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林则龙、张微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林则龙、张微因与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 纷,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判决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
计 9,978,452.72 元,同时请求判决公司修复房屋及设备至完好状态。2019 年 7
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2020
年 11 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 0104 民初 1607 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2019 年
4 月 10 日、2019 年 7 月 27 日、2019 年 9 月 20 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林则龙、张微和江西新华都均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
赣 0104 民初 1607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则龙、张微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 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对交还租赁标的物时间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尚处于另 案审理之中,本案的处理需以该争议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 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中止诉讼,尚未最终判决。当前暂无法确定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00.12
万元。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