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9-03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2日-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15:00至2019年5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9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22)。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37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28.3766%。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288,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28.363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9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0.013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0.098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290,892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290,892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290,892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290,892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290,892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290,892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290,892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5,656,227股,反对票87,700股,弃权票0股,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9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87.1067%;反对票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2.893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提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郝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