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7-03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拟对17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17,133,300份进行注销处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本次注销事宜需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后最终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2009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于2010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2010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了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公司拟授予 177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777.15万份股票期权。
2、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2011年1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纪娅琴女士、刘丽女士、黄娜女士、曾文先生、严林雄先生已离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77.15万份调整为767.8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172人。
2011年2月16日,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期权
简称:华都JLC1,期权代码:037534。
2011年9月16日,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201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0,3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
2011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即经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数量由767.85万份调整为1,535.7万份。
2012年4月6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57,066,517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012年5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黄尉杰、王春梅、丘剑清、王华华、林燕已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取消上述5名人员的19.8万份股票期权。此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数量由1,535.7万份调整为2,283.75万份,激励对象人数减至167人。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12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符合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的167名激励对象中共有147名激励对象申请本次行权,行权数量为5,902,200股。
三、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说明
鉴于原激励对象黄尉杰、王春梅、丘剑清、王华华、林燕已离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9.8万份股票期权拟予以注销。
鉴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未行权;第二个和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其对应的股票期权无法行权。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16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93.53万份股票期权拟予以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对17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共17,133,300份进行注销处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以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六、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意见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按《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相应期权予以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的原因、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