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3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租赁合同(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2012年租赁房产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一、交易概述
2012年10月30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和昌福建在泉州市丰泽街和昌贸易中西地下一层房产,租赁面积共1500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2012年11月2日,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就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泉州新华都在一年内向和昌福建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定金(币种,下同)、预付租金500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租赁房产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4、营业执照号码:91350500611555857J
5、法定代表人:吴丽冰
6、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美元
7、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出售、出租或自营商品房。
三、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和昌福建同意将位于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和昌贸易中心地下一层的房产出租给泉州新华都作为以超市为主的商业经营用途使用。该租赁房产系商业用房,所在地块属宗地号为泉国用(2010)第200031、200033号范围。土地使用权证号:泉国用(2010)第200031、200033号;商场地下一层使用面积约15000平方米。
泉州新华都本次拟租赁和昌贸易中心15000平方米即和昌贸易中心地下一层房产。
四、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1)除非双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0日止。其中,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装修优惠租赁期,共3个月。
(2)和昌福建同意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共3个月为泉州新华都装修优惠租赁期。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和昌福建书面同意,泉州新华都可提前进场施工,泉州新华都无需承担租赁期之前提前进场施工期间的租金,但在此期间泉州新华都施工实耗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及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由泉州新华都承担。如果泉州新华都在装修优惠租赁期内的装修施工由于和昌福建原因或其他非因泉州新华都原因受阻,和昌福建应负责解决,同时因装修施工受阻的时间,应相应顺延装修优惠租赁期和租期。装修优惠租赁期的起始时间应以租赁房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和昌福建书面通知泉州新华都交付之日为准(扶梯、平板电梯和中央空调在泉州新华都通知交付后一个月内提供)。
2.租赁房产交付
和昌福建最迟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泉州新华都交付满足如下条件房产:
(1)和昌福建的出租权相关证明合法有效;
(2)租赁房产通过消防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
(3)房产空置;
(4)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设施及相关配套齐全,不存在相邻纠纷;
(5)已具备如附件五所述之房产技术条件的完整房产;
(6)租赁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措施、开发商返租等)。
租赁房产交付时应签署《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若泉州新华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租赁房产未能符合交付条件,致未有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或交接、确认单上泉州新华都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签署保留意见的,均视为和昌福建未交付租赁房产。泉州新华都任何行为包括进场装修均不得被视为泉州新华都认可和昌福建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房产。和昌福建交付的房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产交付时间应以政府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综合验收时间为准。
2、租赁房产的租金
双方同意租赁房产在装修优惠租赁期间免收租金。装修优惠期租赁期后的房产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30元整、综合管理费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1元整、设备维护费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5元整;装修优惠租赁期结束后每年环比递增2.5%。
租金明细如下表所示:
年租金
租期 房产租金 综合管理费 设备维护费 递增% (万元)
装修优惠期
前3个月 0 0 0 0 免租
第1年后
9个月 30 11 5 0.00% 621
第2年 30.75 11.28 5.13 2.50% 848.88
第3年 31.52 11.56 5.26 2.50% 870.12
第4年 32.31 11.85 5.39 2.50% 891.9
第5年 33.12 12.15 5.52 2.50% 914.22
第6年 33.95 12.45 5.66 2.50% 937.08
第7年 34.8 12.76 5.8 2.50% 960.48
第8年 35.67 13.08 5.95 2.50% 984.6
第9年 36.56 13.41 6.1 2.50% 1009.26
第10年 37.47 13.75 6.25 2.50% 1034.46
第11年 38.41 14.09 6.41 2.50% 1060.38
第12年 39.37 14.44 6.57 2.50% 1086.84
第13年 40.35 14.8 6.73 2.50% 1113.84
第14年 41.36 15.17 6.9 2.50% 1141.74
第15年 42.39 15.55 7.07 2.50% 1170.18
合 计 14644.98
3、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数额、用途及支付程序
鉴于和昌福建给予泉州新华都租金的折让优惠,为支持和昌福建尽快完成租赁项目的施工建设,确保和昌福建按时向泉州新华都交付租赁场所,泉州新华都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人民币伍仟万元、预付租金人民币伍仟万元,但和昌福建应确保合法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依法履行各种报批手续),且前述预付定金及租金专款用于租赁工程项目的建设,否则,泉州新华都有权拒付预付定金及租金。
为确保泉州新华都预付定金及租金专款专用,双方经协商一致,泉州新华都按如下进度和方式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及租金:
(1)双方共同确认以和昌福建制作的《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新华都商业租赁定金及预付租金支付时间表》(以下简称“《分解表》”)为基础,泉州新华都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时间和额度均以前述《分解表》为主要参考依据,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付时间和额度的,由双方届时另行协商;
(2)若和昌福建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分解表》时间进度,则泉州新华都有权根据和昌福建项目的实际施工进度相应调整预付定金及租金的支付时间;
(3)和昌福建每次要求泉州新华都预付定金及租金时应制作《用款清单》,列明用款的项目、金额及时间,涉及向第三方支付费用时,和昌福建还应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缴费通知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泉州新华都在收到和昌福建提供的前述要求预付定金及租金的资料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于核实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和昌福建支付该款项;
(4)和昌福建要求泉州新华都支付下一期预付定金及租金时,应说明前一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向泉州新华都提供与款项使用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账凭证、收据/发票等),如经泉州新华都核实任何一期款项未用于和昌福建项目建设的,泉州新华都有权停止向和昌福建预付定金及租金。
4、 资金占用费及支付方式
(1)鉴于泉州新华都支持和昌福建的项目建设,双方一致确认,和昌福建应按年18%的利率标准向泉州新华都支付泉州新华都预付定金及租金的资金占用费。
(2)和昌福建应于每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向泉州新华都支付该季度的资金占用费;泉州新华都则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费税务发票给和昌福建,或第三方费用发票给和昌福建,和昌福建应配合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或和昌福建以违约金方式支付给泉州新华都。
(3)和昌福建应将上述资金占用费依约及时支付至泉州新华都银行账户或泉州新华都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以泉州新华都的书面通知为准。
5、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资金来源
泉州新华都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七、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泉州区域网点纵深覆盖,占据优质的核心商业资源,巩固和提升在泉州区域的竞争优势;租赁物业将用于开设以超市为主的商业经营用途使用,将有利于改善当地消费环境和促进居民生活便利,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八、交易存在的风险
由于和昌贸易中心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故存在该项目不能按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风险、和昌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