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1-056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17日上午10:3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78,253,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20,640,000股)的55.59%。
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董事上官常川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
龚严冰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裴亮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
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株式会社易买得所属四家外商独资企业100%股权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253,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12,500万元收购株式会社易买得所持有的四家外商独资企
业,即:宁波易买得商业有限公司、常州新世界易买得商业发展限公司、泰州新
世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易买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收购及后续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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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78,253,8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聘请本次收购评
估、审计机构以及办理增资、转让等后续相关事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涵、张明锋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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