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公司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成立时向发行人发行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
12,000 万股。 12,00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 的利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制。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通过: 外提供担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通过:
的任何担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分之十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