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对
公司违规担保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4 月 28
日、6 月 6 日、7 月 10 日、8 月 4 日、8 月 15 日、10 月 30 日,2021 年 1 月 23
日、4 月 13 日、10 月 23 日、10 月 26 日、12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
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2020-019、2020-026、2020-028、2020-029、2020-030、2020-034,2021-005、2021-009、2021-031、2021-032、2021-035)。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合同纠纷案的进展
2021 年 12 月 1 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浙 0681
民初 13016 号,判决如下: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编号为 JK20171115 借款合同下不能向宁波厚道信尚投资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的债务 22999142.87 元,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及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决定不开庭
进行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作出《民事
判决书》(2022)浙 06 民终 207 号,判决如下:1、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 0681 民初 13016 号民事判决;2、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就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编号为 JK20171115 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
之一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90797 元,减半收取 4539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0797
元,均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东南集团”)经由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程序,最终选定重整投资者为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该投资者应缴付的“重整对价”和“股份瑕疵消除资金”合计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股份瑕疵消除资金”确定为人民币 10 亿元)。根据诸暨市
人民法院 2019 年 6 月 26 日裁定批准的《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投资者支付的股份瑕疵消除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大东南集团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及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 (如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在解决上述问题前不得挪作他用。
截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大东南集团管理人已依据《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其账户(户名: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201000210638706,开户银行: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预留保证金 26,644.81 万元,该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公司为大东南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问题(如公司需为此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该等预留保证金中相应的金额将在公司每一笔违规担保负债的最终责任明晰后予以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如公司被确认为需承担责任)。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