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1-026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及未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浙江省证券委员会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浙江省证券委员会
于 2000 年 1 月 8 日以浙证委[1999]102 号《关于设立 于 2000 年 1 月 8 日以浙证委[1999]102 号《关于设立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各发起人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各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000720085639T。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的利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利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利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 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
分之十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或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
数的三分之二时;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之一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的股东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