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3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维信息”)于 2020 年 9 月
就与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的原股东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控股”)、刘彦以及深圳市普天成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上简称“普天成润”)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作出(2020)粤03民初4617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
项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公司和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均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4)。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3521号,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民初 4617号民事判决;
2、被告海云天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向原告拓维信息支付业绩补偿款7284.448万元;
3、被告刘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拓维信息支付业绩补偿款1081.016万元;
4、被告普天成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拓维信息支付业绩补偿款640.552万元;
5、驳回拓维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0467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拓维信息负担 120935.2元,由海
云天控股负担 395270.1元,由刘彦负担 58764.7 元,由普天成润负担 34706 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 604676 元,由拓维信息负担 120935.2 元,由海云天控股负担 391270.1元,
由刘彦负担 58064.7 元,由普天成润负担 34406 元。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补偿义务人海云天控股、刘彦主要财产被重复司法冻结,公司认为能够获得现金或股份补偿的最佳估计数为0元,基于审慎性原则,前期在会计处理上只确认了普天成润的业绩补偿款项,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3521号。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