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17-035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61 名,包括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51名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0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55,380股,占
公司解锁前股本总额的 0.374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
08月0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6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召开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14年8月7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5名调整为64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613.21万股调整为610.18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4年8月7日,公司的总股本由396,821,377股变更为402,923,177股。
6、公司于 2015年7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5年7月16 日作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3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23.1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7、公司于 2015年7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已经离职以及个人绩效未完全达标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29.7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9.75元/股;除上述回购情形外,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55名激励对象办理139.10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8、2015年8月5日,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办理了139.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并发布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8月10日。 9、2015年8月27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并发布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6名调整为25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61.39万股调整为55.8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5年8月28日,公司的总股本由442,710,765股变更为443,269,665股。
10、2015年12月31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经离职以及个人绩效未完全达标
的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的29.72万股限制性股票股进行回
购注销。
11、2016年3月29日,公司实施了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5
年12月31日末公司总股本 557,277,7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股份 10
股。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4,413,560股相应增加至8,827,120股;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激励对
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58,900 股相应增加至 1,117,800 股。
12、公司于 2016年7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拟对已经离职以及个人绩效未完全达标的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31,708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31,708股、回购价格为4.855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回购价格为11.540元/股;除上述回购情形外,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5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2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 4,516,312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本次解锁的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分别为2016年8月10日及2016年8月29日。2016年10月18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及个人绩效未完全达标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31,708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3、公司于 2017年1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六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拟对已离职 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33,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67,600股、回购价格为4.855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6,000股,回购价格为11.540元/股。2017年3月31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33,600股限制性股票股的回购注销。
二、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2014年07月18
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 30%:30%:40%的比例分批
逐年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2015年07月16日)起满12个
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次解锁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次解锁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当日止
截止2017年07月 18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及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符合解锁条件。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激励计划所有解锁条件详见下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锁定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情形。